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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17:30:59来源:原创浏览:1772字体: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已明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退出目录,转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做好政策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释义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78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职业技能评价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评价方式。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费用予以免除。

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无需交费,实施评价的有关成本由评价机构先行垫支。评价机构在每个评价批次完成后,凭评价结果汇总表和证书信息花名册载明的参加评价人数,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相关职业(工种)评价补贴标准,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2198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皖发改收费函﹝2019﹞235号)执行,从评价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初次”是指首次参加某一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上述人员当年内享受“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的次数不超过3次。评价机构应依据技能人员持证信息(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严格审核其“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条件,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有关单位须通过安徽省技能人才评价系统做好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线上管理,严格信息审核比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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